一、有关安理会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旅行禁令豁免按以下规定实施:
- 第2255(2015)号决议:第1(b)段、第19-21段和第22(b)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3节
二、旅行禁令豁免有哪几种类型
- 已有两类旅行禁令豁免:(1)为履行司法程序需要入境或过境或(2)个人前往其国籍国。
- 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包括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促进和解的情况或被列名的个人通过第(1730)号决议所设协调人机制提交申请的情况。
三、哪些人有权提交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对于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b)段的规定提出的豁免请求,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以及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请求。如列名个人所在地缺乏有效的中央政府,驻该国的联合国办事处或机构可代表列名个人提交豁免请求。
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阿富汗政府与高级和平委员会密切协调,可为已确认需要前往具体地点以参加支持和平与和解的会议的列名个人提交请求。
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22(b)段,列入1988制裁名单的个人可通过第1730(2006)号决议建立的协调人机制提交旅行禁令豁免请求。有关如何通过协调人程序提交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的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找到。
四、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b)段的规定提出的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必须包括什么?
每份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列名个人在1988制裁名单上的永久编号、全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 拟旅行的目的和理由,附证明文件副本,包括会议或预约的具体详情;
- 出发和返回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 完整的日程和时间表,包括所有过境停留;
- 所用交通工具详情,酌情包括记录编号、航班号码和船舶名称;
与旅行有关的所有拟用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只可根据获得资产冻结豁免的程序(查阅)以及《工作准则》第12节的规定提供此类资金。
应尽早将每一旅行禁令豁免请求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应至少于拟旅行之日前15个工作日送达主席,除非因人道主义考虑需要较短的期间。
五、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提出的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必须包括什么?
每份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列名个人在1988制裁名单上的永久编号、全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 列名个人预期旅行的具体地点以及预期过境地点(如有);
- 列名个人预期旅行的期限,不超过九个月。
六、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b)段和第19段规定如何提交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表寄往:
- 通过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鲁集拉·坎博伊女士阁下(印度)。
抄送至:
- 委员会秘书Kiho Cha先生,电子邮件地址: SC-1267-Committee@un.org
关于阿富汗政府提交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豁免申请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下面的链接。
七、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一旦核准一项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即应以书面形式将核准的旅行、行程和时间表通知阿富汗政府(通过国家联络点和阿富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列名个人居住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国籍国、列名个人将要前往的国家和任何过境国,以及有关联合国办事处/机构。
八、请求延长旅行禁令豁免期限
任何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必须按上述阐明的程序处理,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交,并附上一份修改后的行程,应至少于已核准豁免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内送达主席。
九、更改已核准的旅行禁令豁免
如更改请求中的任何信息,包括关于过境地点的信息,都需要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应至少于旅行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主席。
如委员会已经签发豁免的任何旅行的启程日期有任何变化,提交国(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主席。
在需要紧急疏散到最近的合适国家的情况下,包括以满足医疗或人道需求为目的或遇上不可抗力,委员会将在接到列名个人旅行者的姓名、旅行理由、疏散日期和时间以及包括过境地点和目的地等交通详情的通知后24小时内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b)段的规定,决定旅行是否合理。发出通知的当局还应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有关国家官员的说明,其中在不妨碍医疗保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说明紧急情况性质、名单所列个人接受治疗或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详情,以及名单所列个人回到其居住国或国籍国的日期、时间和交通方式等资料和紧急撤离的所有有关费用的全部细节。
十、旅行结束后
列名个人表明其在受豁免的旅行结束后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必须在豁免限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提交由列名个人提供的旅行结束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