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是指接受差异,能够倾听、认识、尊重和欣赏他人,从而和平、和谐相处。
在第A/72/130号决议中,大会宣布5月16日为国际和平共处日,强调国际和平共处日是定期激励国际社会努力促进和平、容忍、包容、理解和团结的途径,并表示大会诚挚希望共同相处、共同行动,面对分歧和多样性团结一致,以期构建一个和平、团结、和谐的可持续世界。
决议还进一步邀请所有会员国进一步促和解, 以帮助确保实现平与可持续发展所有会员国进一步促和解,共同努力,以及鼓励人与之间相互宽恕和同情。
背景
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毁灭后,联合国的成立旨在保护后世免遭战争之苦。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促进和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7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第52/15号决议,宣布2000年为“和平文化国际年”。1998年11月10日,大会宣布2001-2010年期间为“为世界儿童建设和平与非暴力文化国际十年”。
1999年10月6日,大会在第53/243号决议中通过了《和平文化宣言》和《和平文化行动纲领》。这两份文件给予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系统普遍授权,致力于弘扬造福于人类及其子孙后代的和平与非暴力文化。
《和平文化宣言》发展延续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所秉持的观念,即“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大会进一步认识到,和平不仅在于没有冲突,也要求开展积极、充满活力和参与性的进程,鼓励对话,并本着相互理解与合作的精神解决冲突。
显然,要实现上述愿景,必须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和不容忍,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财富、残疾、出生或其他地位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