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委员会概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制裁办法包括一系列可供选择的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自1966年以来,安理会建立了30个制裁制度:在南罗得西亚、南非、前南斯拉夫(2)、海地、伊拉克(2)、安哥拉、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3)、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特迪瓦、苏丹、黎巴嫩、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利比亚(2)、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也门、南苏丹和马里,以及针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

  安理会制裁措施形式不一,目标也不尽相同。制裁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方面的限制等。安理会实施的制裁旨在支持和平过渡,阻止违背宪章的变化,制衡恐怖主义,保护人权和推动核不扩散。

  制裁并非在真空中实施、成功或失败。制裁措施只有在成为维护和平、建设和平和建立和平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时,才能最有效地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制裁措施是惩罚性的假设相反,很多制裁制度旨在支持政府和区域实现和平过渡。针对利比亚和几内亚比绍的制裁制度都证实了这一点。

  目前,正在进行的制裁制度有14个,集中在支持政治解决冲突、核不扩散和反恐方面。每个制度由一个制裁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一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担任。现有10个监察小组、团队和专家组为14个制裁委员会中的11个工作组提供支持。

  安理会在日益认识到被制裁方的权利的情况下实行制裁。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宣言中,联合国大会在秘书长的支持下,呼吁安理会确保实行和解除制裁的程序要公正、明确。设立除名协调人以及建立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的是采用这一方法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