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劳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通过日期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八十六届会议1998年6月1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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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际劳工组织之建立,系确信社会正义是保障世界持久和平之必需;
鉴于经济发展对确保公平、社会进步和消除贫困是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确认,国际劳工组织有必要促进强有力的社会政策、正义和民主体制;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其所有权限领域,特别是在就业、职业培训和工作条件领域中利用标准制定、技术合作和研究所有这些手段,以保证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是互相加强对方的组成部分,从而创造有广泛基础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应特别重视有着特殊社会需要的人员的问题,特别是失业者和移民工人的问题,动员和鼓励国际、地区和国家各级为解决他们的问题所作的努力,并促进旨在创造就业的有效政策;
鉴于为寻求保持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这种联系,保证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它能使有关人员在机会平等基础之上自由要求公平分享其为之作出贡献的财富,以及全面实现人的潜力;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是根据章程授权制定和处理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组织和主管机构,并在促进作为其章程原则之体现的工作中基本权利方面享有普遍的支持和认同;
鉴于在经济上相互依存不断增强的形势之下,重申本组织《章程》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之永久性并促进其普遍实施刻不容缓;
国际劳工大会,
1. 忆及:
(a) 在自愿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时,所有成员国都已接受其《章程》和《费城宣言》陈述的原则与权利,以及保证为实现本组织的总体目标而尽力并充分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从事工作;
(b) 这些原则和权利在被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和外部承认是基本公约的公约中以具体权利与义务之形式得到体现和发展。
2. 声明,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它们是: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c) 有效废除童工;以及
(d)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3. 承认,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根据成员国所确定并表达的需要,向其提供支援,可通过充分利用其章程手段、行动手段及预算手段,包括动员外部资源及支助,以及根据《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国际劳工组织与之已建立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支持这些努力:
(a) 通过提供技术合作与咨询服务,以便促进批准并实施基本公约;
(b) 通过支援尚未能够批准这些公约中的某些公约或全部这些公约的成员国为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所作努力;以及
(c) 通过帮助成员国为创造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之气候所作的努力。
4. 兹决定,为全面落实本《宣言》,将根据应被看作是《宣言》之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的附录具体说明的办法,实施有意义的和有效的促进性后续措施。
5. 强调,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