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协调人程序

一. 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

  通过以下方式对除名协调人的程序做了规定:

  • 安全理事会第1730(2006)号决议:该决议的附件
  • 委员会的相关准则:见[各项决议和选定文件]

二. 何人有权提交除名请求?

  除列入1267/1989/2253委员会名单(“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个人外,被列入安全理事会任一制裁委员会制裁名单的个人、团体、事业和/或实体均可通过协调人程序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除名请求。因此,名字被列入以下委员会制裁名单的申请人可提交除名请求: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第751(1992)号和第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苏丹的第1591(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636(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利比亚的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几内亚比绍的第2048(201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中非共和国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关于南苏丹的第2206(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及关于马里的第2374(201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的脚注1,一国可原则上决定其公民或居民是否应直接将其除名请求致函协调人。国家将通过声明致函委员会主席,该声明将公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上。迄今为止,以下国家提交了这类声明:

  法国PDF文件

  匈牙利PDF文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PDF文件

三. 除名程序

  为协调人除名程序提供可视化指导的非正式和非官方流程图请点击这里PDF文件

四. 如何提交除名请求?

  请向以下地址提交除名请求:
  Focal Point for De-listing
  Security Council Subsidiary Organs Branch
  Room DC2 2034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电话: +1 917 367 9448
  传真: +1 917 367 0460
  电子邮件:delisting@un.org

五. 委员会的决策

  相关委员会的决策见各委员会网站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