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1年6月9日第S-25/2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S-25/2号决议
我们,各国政府的代表,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为审查《人居议程》1 实施情况而召开的大会特别会议上聚首一堂,以确认所取得的进展,查明存在的障碍和新出现的问题,重申我们充分执行《伊斯坦布尔宣言》2 和《人居议程》的意志和承诺,并根据《联合国千年宣言》3 的精神决定进一步的行动。《伊斯坦布尔宣言》和《人居议程》仍将是未来岁月中谋求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的基本纲领。
因此,我们:
A
重申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各项承诺
1. 重申人是我们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焦点,也是我们为实施《人居议程》而采取的行动的基础;
2. 要强调指出,现在是发展人类住区的特别时刻,全世界六十亿人有一半将生活在城市中,世界——主要是发展中世界——面临着城市人口的空前增长。我们现在作出的决定将产生深远的后果。我们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全世界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目前生活在贫困线之下。许多城市由于面临迅速的扩张、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缓慢,一直不能解决提供足够就业、提供适当住房和满足市民基本需求的挑战;
3. 再次强调,农村和城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是相互依存的,大小城市是增长的引擎,它促进农村和城市人类住区的发展。全世界人口的一半生活在农村住区,在非洲和亚洲,大多数人居住在农村地区。综合的住区规划和平衡兼顾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条件,对所有国家都至为重要。必须适当注意到农村和城市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需要,从而充分利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互补作用和相互联系。在设法消除城市贫困的同时,还需要努力消除农村贫困并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并在农村住区和中小城市以及农村市镇中创造就业和教育机会;
4. 确认我们决心在各个级别上处理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因为它威胁到数以十亿计的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地方一级造成环境退化的一些活动具有全球性影响,需要在人类住区的范围内加以处理;
5. 再次确认《人居议程》所规定的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在日益城市化的世界中发展可持续的人类住区的各项目标和原则,4 它们是我们的各项承诺的依据;
6. 再一次重申我们在《人居议程》中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人人有适当住房、可持续的人类住区、授权和参与、性别平等、为住房和人类住区提供融资、国际合作以及评估进展;5
B
欢迎在实施《人居议程》中取得的成绩
7. 赞许各级政府、联合国、其他政府间组织和《人居议程》合作伙伴作出的努力以及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执行主任的努力,并欢迎迄今在促进实施《人居议程》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们赞赏地注意到各国、各区域关于《人居议程》实施情况的报告,6 以及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执行主任在考虑到每个区域的具体优先事项和目标、遵守每个国家的法律架构和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关于全面审查和评价实施《人居议程》的进展情况的报告;7
8. 欢迎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作出的决定,8 即:其任务侧重于适当生活标准权利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应与各国政府、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住房权利领域的国际组织、包括与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经常性对话并讨论可能的协作领域,并就实现与其工作任务有关的各种权利提出建议;
9. 还满意地注意到人们日益意识到有必要以综合方式来处理贫困、无家可归、失业、缺乏基本服务、妇女、儿童和包括土著社区在内的处于社会边缘群体受到排斥和社会分解等问题,以便在全世界建造更好、更适于居住的和更具包容性的人类住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的成员一直为处理这些问题而不懈努力;
10. 注意到结合执行《21世纪议程》,9 在城市环境规划和管理方面采用了综合和参与性做法。在这方面,我们欢迎许多国家提供支持,在感兴趣的各方之间建立协商机制和伙伴关系,共同拟定和执行地方环境计划和地方《21世纪议程》行动;
11. 欢迎大小城市在我们日趋全球化的世界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经济作用,并欢迎在缔结公私伙伴关系和加强小型和微型企业方面获得进展。大小城市有可能获得全球化的最大惠益,抵消其不利影响。管理完善的城市可提供一个既能创造就业机会又能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环境;
12. 欢迎很多发展中国家迄今为止所做各种努力,以在城市管理方面下放权力,借以加强地方当局在实施《人居议程》方面的作用;
13. 欢迎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对《人居议程》的实施负有主要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作出的贡献;
14. 赞赏世界各地的地方当局通过协同努力和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在实施《人居议程》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致使人类住区状况得到改善,包括改进城市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参与,以及责任制度、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度是防止腐败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当务之急。在这方面,我们满意地注意到各级对《人居议程》的实施工作和有关良好管理的各项原则给予更大的重视;
15. 确认全球人居议员组织为实施《人居议程》进行了重要工作。同时,我们鼓励他们继续促进《人居议程》的实施;
16. 确认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新战略构想的总目标以及使用权保障和城市管理两个全球宣传运动的重点是有效实施《人居议程》的战略切入点,特别是指导在促使人人拥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在此方面,我们欢迎建立地方当局咨询委员会,并对其推动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的工作和协助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表示赞赏;
C
确认差距和障碍
17. 关切地注意到第三个全球人类住区报告10 中所述的当前全世界人类住区的状况。虽然各国政府及其《人居议程》合作伙伴为实现其承诺而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普遍的贫困仍然是核心障碍,很多国家的环境状况需要有大幅度改进。极其严重的是,生活在贫困中的多数人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对其住所的使用权保障,还有的人甚至没有基本住房。因此,阻碍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的严重障碍仍然存在;
18. 关切地注意到,实施《人居议程》的基本障碍之一是在伊斯坦布尔作出的各项承诺与履行这些承诺的政治意愿之间尚有差距。我们还认识到,在新闻和提高认识方面的差距构成障碍;
19. 确认,一些国家接收了其邻国由于持续发生冲突、由于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以及其他灾难而出现的大量难民,在这些国家,严重的财政困难导致在适当住所、住房和人类住区方面产生严重问题;
20. 认识到住房和城市政策中的缺陷限制了参与和建立伙伴关系的机会,并使最佳做法难以转化为良好的政策。同样使我们深感关切的是,很多妇女仍然没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却在更大的程度上承受贫困之苦;
21. 还认识到,世界城市化进程的结果是出现了界域超越了原先城市行政界限的密集城区,跨越两个或更多的行政区,地方当局的能力和优先事项不同,且缺乏协调;
22. 确认一些重大障碍使土地和住房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难以确保充分的住房供应。《人居议程》第76段中建议的行动迄今尚未得到充分执行;
23. 发现相当多的障碍是由于各级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各级政府只具备有限的经济、技术和机构能力。我们还确认,在能力建设机构及机构网络的建立方面,尚没有全面的包容性的政策;
24. 还查明了在各级阻碍许多国家调动充分资源来满足可持续人类住区需求的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制约因素;
25. 认识到国内资源调集以及健全的国家政策对于住房和人类住区的融资至关重要。尽管各国政府负有实施《人居议程》的主要责任,但国际支持同样必不可少。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自1996年以来,住房和人类住区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未得到大力加强,这是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原因。我们还遗憾地注意到,许多国家未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满足其住房和人类住区发展的财政需要;
26. 认识到在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仍有不平等现象,特别在发展中国家,致使各国政府和《人居议程》合作伙伴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资源来实施《人居议程》;
27. 还决心对国际恐怖主义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因为它对实施《人居议程》造成重大障碍;
28. 认识到这些差距和障碍的后果是严重的: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世界60亿人口的多数将居住于城市的情况。许多人的生活环境在恶化而不是在改善。过去五年来出现的差距和障碍使全球实现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进展缓慢。必须采取行动确保《人居议程》变成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
D
采取进一步行动
29. 申明我们承诺消除实施《人居议程》中遇到的障碍,特别贫穷,因为我们认为它是主要的相关因素,并承诺加强和维护国内和国际的有利环境。为此,我们保证为充分而有效地实施《人居议程》而加紧努力。我们决心在改善人类住区状况的努力中激发新的势头,在此为实现这些目的而安排进一步行动。值此新千年伊始之际,认识到我们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我们承诺坚决致力于人人拥有适当住房和在日益城市化的世界中谋求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我们邀请各国和各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同我们携手合作,为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世界的共同理想而全力以赴;
30. 申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而应予加强。家庭完全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和支持。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制度下,家庭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婚姻的缔结必须得到双方的自由同意,夫妻应是平等的伙伴。家庭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责任必须得到尊重。人类住区规划应考虑到家庭在设计、发展和管理此种住区中的建设性作用。社会应酌情促进提供一切必要条件,以便在适当住所内促进家庭的融合、团聚、维持、改进和保护,并使其享有基本服务和可持续谋生方式;11
31. 决心特别是在消除贫困战略的框架内,鼓励旨在满足家庭及其各成员住房需求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尤其是注意对儿童的照料;12
32. 还决心促进改变与性别有关的态度、结构、政策、法律和其他习俗,以便消除在家庭和社会中影响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障碍,并促进妇女和男子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其中包括参与公共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执行和后续活动;13
33. 邀请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更高的质量和一致性,支持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地发展人类住区,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此种支持。这不仅要求有新的政治意愿,而且要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筹集和拨付新的额外资源。我们促请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援助,帮助它们努力缓解贫困,包括为此而创造一种有利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经济,改善其进入市场的机会,促进资金流动,并充分而有效地执行在减轻债务方面已经提出的各项倡议;
34. 强调国际社会应考虑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发展中国家的外债问题有长久的解决办法;
35. 在此方面,我们表示赞赏有些发达国家已同意官方发展援助总额为国民生产总值0.7%的指标并达到了这一指标,呼吁尚未这样做的发达国家加紧作出努力,尽快达到议定的0.7%的指标,并根据达成的协议,在该指标范围内指定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15%至0.20%用于援助最不发达国家;
36. 请国际社会大力支持消除贫困,并欢迎秘书长为建立一个旨在消除贫困的世界团结基金而正在进行的磋商,以期资助和实现《人居议程》的社会政策和方案,解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同时铭记此种捐助是自愿性的;
37. 决心通过全面公开传播信息来提高人们对于人类住区发展的挑战和解决办法的认识,并致力于更新和促进各级的政治意愿;
38. 还决心赋予贫困者和易受害者权力,有关做法包括促进进一步保障使用权和更好地传播信息和良好做法,包括对合法权利的认识。我们的目的是制订具体政策来消除不断增加的城市贫困现象;
39. 亦决心赋予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人居议程》合作伙伴权力,使其在法律框架内并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在提供住房和在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可通过以下途径做到这一点:酌情切实下放责任、政策管理、决策权力和足够的资源,可能时让地方当局有权收缴税收;参与地方民主;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尤其应当确保妇女在地方当局决策过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必要时应为此而建立适当的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同意加强对话,包括特别是通过人类住区委员会进行对话,讨论有效地下放权力和加强地方当局,在按照每个国家的法律架构和政策的情况下支持执行《人居议程》;
40. 鼓励大城市地区当局制订机制并酌情促进法律、财政、行政、规划和协调手段,以建设更加平等的、有秩序的和功能健全的城市;
41. 决心建设使所有合作伙伴得以在住房和人类住区发展中发挥有效作用的能力和网络。城市化进程的管理需要强大而负责的公共机构,这些机构要能够提供使人人能够获得基本服务的有效框架。能力建设应特别着眼于支持权力下放和参与式的城市管理进程。我们还保证加强机构和法律体制,以协助和推动人们广泛参与决策和实施人类住区战略、政策和方案;
42. 承认、尊重并支持自愿工作和社区组织的工作。由于自愿做法有助于建设强大而有凝聚力的社区,形成一种社会团结观念,同时产生重要的经济产出,因而可对人类住区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43. 承诺在国家和国际合作网络的协助下,提高预防、准备、减缓和应对能力,以便减少人类住区遭受自然和人为灾害影响的程度,并对受影响的人类住区执行有效的灾后救助方案,此种方案着眼于满足当前的需求、减少未来灾害风险和重建面向所有人的人类住区;
44. 承诺在人类住区发展方面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决心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以此来有效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真正可持续的人类住区。我们还承诺制订和加强政策和做法,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加人类住区规划和决策;
45. 还承诺加强现有财政机制并制定和发展适当的新举措,在各个级别上为住房和人类住区发展筹措资金。而且,我们决心继续进行立法和行政改革,务使妇女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获得经济资源,包括享有继承权和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信贷、自然资源和适当的技术,以及确保她们享有使用权保障和签订合同的权利。我们决心设法使所有人更多和平等地得到公开、高效率、高效益和适当的住房融资,酌情支持非正规部门的储蓄机制,在各有关级别加强规章和法律制度以及财政管理能力;
46. 决心促进在各国法律框架之内更新改造贫民区并使棚户住区正规化。尤其是,我们重申“无贫民窟城市”倡议的目的是要在2020年以前至少使1亿贫民区居民的生活得到大幅度改善;
47. 申明,为使贫困者获得在费用上能够承受的住房,必须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推广使用适当廉宜及可持续的建筑材料和适宜技术,以便特别是在贫民区和非规划住区建造贫困者有能力获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服务;
48. 决心加紧努力,扩大对经济转型国家的支持,帮助它们确定在城乡人类住区的管理中下放权力的适宜水平,使它们得以加入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多边合作系统。我们重申承诺促使联合国财政机构、国际和国家基金会、私人部门和《人居议程》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参与这种努力;
49. 满意地注意到许多国家目前正在制定住房政策。我们决心进行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改革,以便支持人们个别地或集体地为建造经济住房而作出努力,采用未雨绸缪方式规划土地供应,促进土地市场和行政管理发挥有效作用,消除在平等和公平获取土地方面的法律障碍和社会障碍,并确保妇女与男子对土地和财产的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在进行上述努力过程中,我们承认有必要大力促进使无家者得到费用上可承受的住房和基本服务,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的强行驱逐,并使所有人,特别是贫困者和易受害群体,有机会获得住房法规的信息,包括在发生违反这些法规的情况时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在这方面,我们赞赏地注意到并支持使用权保障全球宣传运动的初步做法和活动;
50. 认为《人居议程》的实施是消除贫困总体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居议程》的实施与谋求可持续发展是紧密联系又互为依存的,而人类住区的发展则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定于2002年9月2日至11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是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此种关系的很好机会;
51. 决心加紧努力,确保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管理是透明、负责、责任分明、公正、富有效益和效率的。我们认识到,各国国内和国际一级的完善管理对于应付城市贫困问题的挑战和环境退化的挑战,对于把握全球化所带来的潜在机会,是至为重要的。各城市需要以具体的方针和方法来改善管理,从战略上作出规划和行动,以便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改善所有市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并以可持续方式保护环境。关于这一点,我们注意到通过特别是对贫困者和易受害群体的教育和培训,促进可持续生计的重要性;
52. 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比原先在伊斯坦布尔开会时所能预见的传播速度快得多,程度也严重得多。我们决心在国际一级和国家一级加大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力度,特别是制订和执行适当的政策和行动,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对人类住区的影响。我们确认,存在着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无法获得住房资金的问题,需要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解决住所问题,特别是孤儿和临终病者;
53. 决心加紧努力,使青年和民间社会发挥更大作用,并增大与国会议员在人类住区发展方面的合作;
54. 还决心酌情根据综合的预防犯罪行动计划,在各个级别作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促进采取更为果断的行动来打击城市犯罪和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暴力。这些行动计划似可包括对犯罪现象进行诊断调查,确定投入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工作的相关行动者,建立协商机制来制定连贯的战略和拟定这些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
55. 又决心认真对付战争、冲突、难民和人为灾难对于人类住区形成的挑战,决心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机制来支持冲突后和灾难后国家,特别是侧重于提供住房和其他基本服务,尤其是为脆弱群体、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住房和其他基本服务,同时协助恢复使用权保障和财产权利;
56. 决心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消除全面实施《人居议程》的障碍和消除生活在殖民及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实现其权利的障碍,这些障碍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加以克服和消除;
57. 还决心依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尤其是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4 包括其中第49款,扩大和加强保护平民;
58. 决心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分担难民收容国的负担,协调对这些国家人道主义援助,并协助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家园,而且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
59. 决心促进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并促进提供基本的基础设施和城市服务,包括适当的环境卫生、垃圾管理和可持续的交通运输,使之联成整体,人人都可以使用,包括残疾人在内。为此,我们需要促进公共服务的透明管理和责任制,促进为提供这些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和非盈利组织结成伙伴关系;
60. 承诺作出更大努力,改进可持续的环境规划和管理方法,在所有国家特别是在工业化国家人类住区内提倡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模式。应在各个级别上采取综合方法,更加有计划地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21世纪议程》和地方《21世纪议程》行动构成了这一进程的重要投入;
61. 重申有必要使上述的地方《21世纪议程》行动融合到实施《人居议程》的全球行动计划之中。应使两个议程的目的、政策和战略协调一致,以便促进可持续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62. 还重申,各国政府、地方当局和其他《人居议程》合作伙伴应当定期监测和评价各自的工作成绩,在实施《人居议程》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查明和推广最佳做法并采用住房和人类住区发展指标。为此目的,我们要加强《人居议程》各合作伙伴处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以及相互联络的能力;
63. 另外一个目标是将最佳做法转化为政策并使其推广应用。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应确保有效地制订和传播被证实行之有效的最佳做法;
64. 认识到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实际上有着丰富的创新能力,小额信贷对于消除贫困和改善人类住区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一些国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成功,因此,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在其法律框架内,并鼓励各国的和国际的金融机构加强机构框架范围,使之有可能向贫困者特别是向妇女提供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小额信贷;
65. 我们重申,鉴于近来世界经济更加趋于全球化和相互依存,国际合作具有更大的意义和重要性。各国应表现出政治意愿,在国际一级,包括在城市之间,采取具体行动,激励、鼓励和加强现有的和创新的合作形式和伙伴关系,在各级进行协调和增加来自各个来源的投资,包括私人部门的投资,以便有效地推动住房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我们还决心对处在严峻自然环境中、例如位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给予特别的注意,以便为它们的发展提供援助和支持;
66. 再次重申人类住区委员会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的下述作用:通过促使所有国家依法保障使用权和谋求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来倡导、促进、监测和评估在执行人人获得适当住房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综合最佳做法,落实政策,汇编立法和行动计划,以便为两个全球宣传运动确定示范城市,并且除其他外,通过及时而定期地出版全球最优城市情况报告,进一步推动规范15 辩论和有关人类住区重大问题的业务行动。我们还支持建立人居议程任务主管人系统,目的是更好地监测并相互加强由各国际机构为支持《人居议程》的实施而采取的各项行动;
67. 重申致力于将国际合作作为执行《伊斯坦布尔宣言》和《人居议程》的一项基本内容。在这方面,我们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按照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有关决定16 审查和加强人类住区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和地位以及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的地位、作用和职能的各种可选办法;
68. 同意定期审查《人居议程》进一步的实施情况,以便评估所取得的成绩并考虑新的举措。
1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报告,1996年6月3日至14日,伊斯坦布尔》(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V.6)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4 见《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报告,1996年6月3日至14日,伊斯坦布尔》(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V.6),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第25段。
6 这些报告是作为参考文件发给特别会议与会者的。见www.unchs.org/istanbul+5/nationalr.htm。
8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第2000/9号决议。
9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10 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居中心),《全球化世界中的城市:2001年全球人类住区报告》(地球观察出版社,2001年,伦敦和弗吉尼亚州斯特灵)。
11 见《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报告,1996年6月3日至14日,伊斯坦布尔》(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V.6),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第31段。
15 这里的“规范”一词是指得到普遍公认的标准、准则和原则,不应理解为意指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来执行的准则。
16 见1996年12月16日第51/177号和1999年7月28日第53/242号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0年会议协调部分的商定结论(见《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号》(A/55/3/Rev.1),第五章);以及《人居议程》第224和22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