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平与安全
关于增进联合国与区域办法或机构之间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合作的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57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第49/57号决议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关于区域办法或机关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宪章》第八章的各项条款,
又回顾诉诸区域办法或机关为《宪章》第六章所提到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之一,
确认区域办法或机关在预防性外交和增进区域和国际合作方面可以发挥重大作用,
还确认区域办法或机关在处理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适合于区域行动 的事务时的重要作用,条件是这些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活动符合联合国的各项宗旨和原则,
考虑到区域办法或机关在和平解决世界各地争端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良好成果,
铭记区域办法或机关具有不同的职责、职权范围和组成,
认为在区域一级采取行动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强调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原则以及不干涉基本上属于一国内政的事务对任何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的共同努力来说至关重要,
又强调区域办法或机关进行维护和平活动应取得活动所在领土的国家的同意,
强调根据《宪章》第二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强调各区域办法或机关在其各自的领域内与联合国合作作出努力可能同本组织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起相辅相成的作用,
强调需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办法或机关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
认为联合国与区域办法或机关加强合作促进符合《宪章》的集体安全,
庄严宣布:
1. 按照《联合国宪章》内有关区域办法或机关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作用的条款,特别是《宪章》第八章内的条款:
(a) 缔结此种办法或设立此种机关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通过该区域办法或经由该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b) 安全理事会应鼓励通过区域办法或经由区域机关和平解决地方争端,不论是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理会提交;
(c) 上面的条款丝毫不影响《宪章》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的行使;
(d) 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的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种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但如无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e) 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而通过区域办法或经由区域机关采取的或考虑采取的行动,应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
2. 区域办法或机关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宪章》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包括视情况和平解决争端、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冲突后缔造和平;
3. 区域办法或机关与联合国间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可采取不同形式,特别是包括:
(a) 在各级交换资料并进行协商;
(b) 根据适用的议事规则和惯例,酌情参加联合国各机关的工作;
(c) 酌情提供人力、物力和其他帮助;
4. 区域办法或机关与联合国间的合作应按照各自的任务、范围和结构进行并应按照《宪章》规定,采取适合具体情况的形式;
5. 安全理事会应鼓励并适时支持区域办法或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进行区域努力;
6. 鼓励参与区域办法或机关的国家依照《宪章》加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区域行动;
7. 鼓励参与区域办法或机关的国家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区域一级加强建立信任的措施;
8. 鼓励参与区域办法或机关的国家与联合国的预防性工作密切协调,考虑能否在区域一级使用或酌情设立或改善有关早期发现、预防及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
9. 鼓励区域办法或机关酌情考虑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如何促进与联合国的密切合作与协调,以期有助于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在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冲突后缔造和平以及视情况在维持和平领域;
10. 鼓励区域办法或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考虑能否建立和训练军事及文职观察员小组、调查团及维持和平特遣部队,在联合国协调下和必要时在安全理事会领导下或经其授权,依照《宪章》酌情加以使用;
11. 重申《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2 《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效力宣言》、3 《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作用的宣言》、4 和《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进行实况调查宣言》、5 及其关于区域办法或机关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活动的各项条款;
本宣言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破坏《宪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