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问题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问题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委员会的任期最近根据第2588(2021)号决议延长。
制裁措施
措施 | 说明 | 豁免措施 |
武器禁运 |
2022年7月31日,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利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中非共和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种类军火或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零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援助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
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应在发现违禁物项时,没收、登记并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配合这些努力。
仅为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发展目的而向其出售或供应的军火和其他相关致命装备不得转售或转让给不为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或售货或供货的会员国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供其使用; |
载于第2588(2021)号决议第1(a-i)段
载于第2399(2018)号决议第2段、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3段延长
载于第2488(2019)号决议第5段、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3段延长 |
旅行禁令 |
从现在至2022年7月31日,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
载于第2399(2018)号决议第14段、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4段延长 |
资产冻结 |
从现在至2022年7月31日,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团体,或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体或由它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为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
载于第2399(2018)号决议第17(a-c)段、第18段和第19段、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4段延长 |
委员会工作任务和规定
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全部15名成员组成,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委员会现任主席是哈罗德·阿德莱·阿吉曼(加纳),任期到2022年12月31日结束。2022年的副主席是加蓬。
委员会就其活动编写年度报告。委员会制订了工作准则。委员会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在《联合国日刊》中宣布。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32段的任务规定,专家小组将协助委员会完成规定的任务,第2588(2021)号决议第6段延长了专家小组的任务期限。
委员会的任务是:
- 监测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和第55段以及第2134(2014)号决议第30和第32段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该任务经第2399(2018)号决议第24段延长,以便加强、促进和改进会员国对这些措施的执行;
- 审查与可能从事第2399(2018)号决议第20和第21段所述行为的个人与实体有关的信息;
- 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交报告;
- 鼓励委员会与有关会员国对话,特别是与该区域的会员国对话,包括邀请这些国家的代表与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 向所有会员国索取它认为有用的任何信息,以了解会员国为切实执行各项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背景资料
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成立于2013年12月5日,负责监督相关制裁措施(武器禁运)并执行安全理事会在该决议第57段规定的任务。安全理事会第2134(2014)号决议第30段和第32段分别实行了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在第2588(2021)号决议中,安理会决定,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应适用于同一决议中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的措施。
关于措施的更多资料
武器禁运
安全理事会在2013年12月5日通过第2127(2013)号决议,首次针对中非共和国实施全面彻底的武器禁运。
定向制裁
在第2127(2013)号决议和第2134(2014)号决议中,安全理事会决定实施个别定向制裁(按委员会的指认,针对个人和实体实施武器禁运,包括训练和财政援助;针对个人实施旅行禁令;针对个人和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安全理事会在第2588(2021)号决议中决定延长定向制裁。第2588(2021)号决议第1(a-i)、第14、第17、第18和第19段载有对于这些措施的豁免规定。
根据制裁制度,委员会的任务是考虑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20和第21段所载、经第2507(2020)号决议第5段延长并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5段重申的标准指认个人或实体。
列名标准摘要
标准 | 相关决议 |
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包括威胁或阻碍稳定与和解进程或助长暴力等行为;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0段 |
违反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段规定并经本决议第1段延长的武器禁运,或直接或间接为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供应、出售或转让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关军用物资,或提供任何与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的暴力活动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援助,包括提供资金和财务援助;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a)段 |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违反有关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包括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以族裔或宗教为由发动袭击、袭击民用物体、包括行政中心、法院、学校和医院、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b)段 |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c)段 |
违反有关国际法,在中非共和国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d)段 |
在中非共和国以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包括开采钻石、黄金和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的方式,为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提供支助;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e)段 |
阻碍向中非共和国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中非共和国境内领取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f)段 |
参与筹划、指挥、赞助或发动针对联合国特派团或国际安全存在的袭击,包括袭击中非稳定团、欧洲联盟培训团和根据第2387(2017)号决议第65段所述条件部署的为稳定团和培训团提供支持的法国部队,以及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袭击;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g)段 |
是委员会指认的实体的领导人,或为该实体提供支持,或为其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 |
第2399(2018)号决议第21(h)段 |